骗取贷款罪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
武义刑事律师
2025-04-19
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确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。主要按以下方式确定,首先直接损失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计算,利息通常不认定为损失数额,但逾期利息、复利等可作量刑情节。
1.计算时间点为公安机关立案时未归还的贷款数额,若立案后、判决宣告前追回部分贷款,需从损失数额中扣除。
2.对于抵押物等担保物,要评估其价值并扣除,以担保物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认定损失数额。
确定损失数额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,依照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判断。建议金融机构加强贷款审核与贷后监管,降低风险;司法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损失数额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直接损失的确定以本金计算,这是核心依据,银行或金融机构因贷款无法收回的实际经济损失按本金衡量,利息通常不算入损失数额,不过逾期利息、复利等会在量刑时起到一定作用。
(2)损失数额的计算时间点是公安机关立案时未归还的贷款数额。如果在立案后到判决宣告前追回了部分贷款,那么这部分要从损失数额中扣除。
(3)对于抵押物等担保物,会评估其价值并扣除,以担保物实现债权后不足的部分来认定损失数额。而且损失数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,依据司法实践和规定来判断。
提醒:
在涉及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认定时,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,证据收集和情况判断复杂,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明确直接损失以本金计算,利息通常不算在损失数额内,但逾期利息、复利可作量刑参考。
(二)以公安机关立案时未归还的贷款数额作为计算损失的时间点,立案后到判决宣告前追回的部分从损失数额中扣除。
(三)对抵押物等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并扣除,以担保物实现债权后不足的部分认定损失数额。
(四)损失数额认定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,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规定判断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,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,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此条虽未明确损失数额确定方式,但明确了造成重大损失需担责,为认定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确定方式如下:
一是直接损失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计算,利息通常不算损失,但逾期利息等可作量刑参考。
二是计算时间点为公安机关立案时未还的贷款数,立案后判决宣告前追回部分要扣除。
三是有抵押物等担保物的,评估其价值后扣除,不足部分认定为损失。最终认定要结合案件情况、证据及相关规定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按直接损失以本金计算,时间点为公安机关立案时未归还数额,立案后判决宣告前追回部分扣除,有担保物的扣除其价值,最终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认定。
法律解析:
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确定有明确规则。直接损失按本金算,这是因为本金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贷出且无法收回的资金,利息通常不纳入损失数额,但逾期利息、复利等在量刑时会被考虑。计算时间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准,若之后追回部分贷款,从损失数额里扣除,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。对于有抵押物等担保物的,评估其价值并扣除,以担保物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认定损失,这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。不过,损失数额认定并非一成不变,需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,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来判断。如果对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认定等法律问题有疑问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1.计算时间点为公安机关立案时未归还的贷款数额,若立案后、判决宣告前追回部分贷款,需从损失数额中扣除。
2.对于抵押物等担保物,要评估其价值并扣除,以担保物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认定损失数额。
确定损失数额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,依照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判断。建议金融机构加强贷款审核与贷后监管,降低风险;司法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损失数额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直接损失的确定以本金计算,这是核心依据,银行或金融机构因贷款无法收回的实际经济损失按本金衡量,利息通常不算入损失数额,不过逾期利息、复利等会在量刑时起到一定作用。
(2)损失数额的计算时间点是公安机关立案时未归还的贷款数额。如果在立案后到判决宣告前追回了部分贷款,那么这部分要从损失数额中扣除。
(3)对于抵押物等担保物,会评估其价值并扣除,以担保物实现债权后不足的部分来认定损失数额。而且损失数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,依据司法实践和规定来判断。
提醒:
在涉及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认定时,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,证据收集和情况判断复杂,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明确直接损失以本金计算,利息通常不算在损失数额内,但逾期利息、复利可作量刑参考。
(二)以公安机关立案时未归还的贷款数额作为计算损失的时间点,立案后到判决宣告前追回的部分从损失数额中扣除。
(三)对抵押物等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并扣除,以担保物实现债权后不足的部分认定损失数额。
(四)损失数额认定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,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规定判断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,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,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此条虽未明确损失数额确定方式,但明确了造成重大损失需担责,为认定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确定方式如下:
一是直接损失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计算,利息通常不算损失,但逾期利息等可作量刑参考。
二是计算时间点为公安机关立案时未还的贷款数,立案后判决宣告前追回部分要扣除。
三是有抵押物等担保物的,评估其价值后扣除,不足部分认定为损失。最终认定要结合案件情况、证据及相关规定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按直接损失以本金计算,时间点为公安机关立案时未归还数额,立案后判决宣告前追回部分扣除,有担保物的扣除其价值,最终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认定。
法律解析:
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确定有明确规则。直接损失按本金算,这是因为本金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贷出且无法收回的资金,利息通常不纳入损失数额,但逾期利息、复利等在量刑时会被考虑。计算时间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准,若之后追回部分贷款,从损失数额里扣除,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。对于有抵押物等担保物的,评估其价值并扣除,以担保物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认定损失,这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。不过,损失数额认定并非一成不变,需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,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来判断。如果对骗取贷款罪损失数额认定等法律问题有疑问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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